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于2006向原告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一直未还。2008年张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还款时间,并承诺若其届时不能还款,承担利息及违约金,若出现纠纷,愿意支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后张某到期仍未还款,公司遂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鉴于张某承诺若出现纠纷由其支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故判决对公司要求支付合理律师费予以支持。
后张某因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后,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裁定按张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律师点评:
在上文述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明确判令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曾出具书面的《还款承诺书》,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律师费用数额又比较合理,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既然被告已经做出上述承诺,故法院判令律师代理费由其承担于法有据。
律师建议:
1. 在双方最初签署相关协议时,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
2. 如果一开始对律师代理费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则当守约方遇见到对方可能出现违约或欺诈时,尽快对律师代理费做出新的明确约定,并对证据加以固定(最好以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证据,则应以录音方式保存)。
3. 律师代理费必须合理,漫天要价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另外还必须出具正规的律师事务所的发票,作为证据一并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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