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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