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法律咨询留言

离婚诉讼
内容:你好:
我和老婆于2010登记结婚,育有一儿子,5岁,婚后有一套房子(有房贷),我车子(有车贷),我工作稳定,收入稳定,2015年8月份,发现老婆得了梅毒,我也去检查了,我没有,我怀疑她有外遇,现打算离婚,不知道儿子、房子、车怎么分?


经济纠纷
内容:你好!我于2010年4月份从银行转账25万给徐某,2011年初还了5万现金。他打了欠条,没有担保人,没写具体还款日期,但夫妻双方都签的字(他老婆名下有房产,他没有)。现在打他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请问,我现在怎么起诉他?他老婆的房产能拿去抵押吗?(如果房产已抵押出去了)
回复:可以进行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保全。

婚姻
内容:您好,我是2010年9月与我老公领的结婚证,一直没有办婚礼,为了10月买房,他向我父母借了10万元,并打了欠条,内容详细说明了是为了买房首付不够才暂借的,一直到现在的贷款是由他父母还的,我们基本没有其它共同财产。现在由于感情不和,他要离婚,我想咨询下,我们这种情况,怎样划分房产?
回复:房产所有权是你们夫妻双方的,但十万元欠款应该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他父母所还贷款应算对你们的夫妻的赠予。

咨询
内容:我想质询一下。
凌晨4点,在平海路,由东向西,想前行驶了30多米,一棵树倒在路上,没法行驶,回头到机动车道行驶,向前行驶了70多米,突然一棵树倒下,压倒了我,致使三轮电动车徹翻,经法医鉴定,伤残一级,交通事故鉴定书表明双方无责任,属于意外事故,请问交通赔偿还是按意外事故赔偿,哪个对我有利,大约赔多少钱?

回复:属于意外事故,由施工方或树木所有方在管理不当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不守承诺,订金可不可以...
内容:我们于2011年12月3日在苏州某花园)售楼处签署认购协议书,并付订金2万。
由于我们刚从国外回来,大部分资金还在国外,全部到位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我们又不能贷款。 因此在签署协议前,特意问了售房代理处的售楼小姐,付款期限是怎样的,回答说是6个月之内分2次付清,时间和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这才签的认购协议书和付的订金。
在正式签合同的时候,房产商要求3个月付60%,6个月全部付清。而我们的资金按这个方案不能到位,我们提出2个方案,一个是3个月付30%,6个月全部付清,或者4个半月付60%,6个月全部付清。可房产商不同意。
之后我们又去他们的售楼处协商过几次,可开发商的期限越来越紧,从一开始的3个月付60%,6个月全部付清;到第二次的1个半月付60%; 到最后一次年底80%(离认购的时间才一个月都不到),一个月后全部付清。
整个协商的过程中,和之前说的双方协商确定完全不一样,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每次都是被通知而不是大家一起商量。虽然要求了几次直接和开方商沟通,可去了几次,等了不少时间。连开发商的人都没见到,每次都是售楼代理来的。最后一次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总算来了一个开发商那边的办事员,可也不是来协商的,而是来通知我们付款日期再次提前到年底,这时离他们说的期限只有一个星期都了。
售楼代理说当时开盘的时候开发商是跟他们说付款计划是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可现在和开发商沟通的时候,他们不承认。
由于不能按照他们付款计划付款,我们提出取消认购协议,取回订金,可开发商又一口拒绝。
我们认为是开发商违约在先,付定金前,说可以双方协商付款计划,可付了订金后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最后2次更是是随意更改付款期限,完全不讲信用,导致我们房款不能到位。所以可以取消认购协议书。
但是现在已经超过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期限,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是否能走法律途径把订金要回来。

回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签订认购协议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正式合同的,认购金是要全额退还的。

交通事故理赔
内容:律师您好!一个月以前,我坐一辆黑车与一辆货车相撞,车上有我老婆和小孩都受伤,交警判定货车负全部责任,但货车不肯给钱,我该怎么办?
回复:可以起诉货车和货车的保险公司索赔

咨询退房
内容:在朗诗签了一份认购协议,协议上表明,需交满10万定金。当时,我交了1万,朗诗表示,定金没交足,只能等待10日。要协议生效,需要10日内交满10万定金。第2日,我要求退房,并且退还定金。可目前朗诗方面不愿返还1万定金。请问,按法律,我能否要求拿回1万定金。
回复:具体看你们的定金合同

关于离婚
内容:我父亲现在喜欢上了赌博,而且已经输了好多钱了,我妈妈现在想离婚,假如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能不能上诉?不离婚的话房子也输掉了,妈妈就没地方容身了,我们该怎么办

遗产分配
内容:我父母离婚,现在父亲去世了,家有祖先留下的房子和父亲和后妈婚后经营的小店一个,后妈不愿意给前妻子女房子和钱,请问前妻子女有没有权利和现在婚后子女享受同等的继存权?

房产纠纷事宜
内容:我买新升新苑房子,交易时留有5千尾款,原房东户口拖到半年才牵出,半年内无法联系,协议5个工作日内牵出,违约将按照万分之5的比率!最近把户口牵出,要求立刻将尾款付清!想请教一下违约金的追讨问题,法律流程如何,之间的费用处理办法?

我的联系方式: 许春华 13914994576

回复:对方属于违约,你可以反诉提出违约的请求。
 联系方式
苏州房产律师咨询网
主任律师:沈扣成
手 机:13812619930
传 真:0512-65161881
邮 箱:jsshenkc@163.com
网 址:www.szfcls.com
地 址: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
 1号楼603室 (桐泾商务广场)
  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可乘300路、108路、325路、4路、60路、67路、504路、45路到友新新村站下
  咨询服务热线
13812619930
业内新闻  
苏州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维护和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市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0年7月21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市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年7月21日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和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统一两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前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界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二条 【无证、醉酒、逃逸、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因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要求相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条 【免费搭乘事故责任】非经营性机动车的私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搭乘人的损失,如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未投保交强险责任】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停运损失承担问题】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损失不属于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
第六条 【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机动车参加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要求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驾驶人与所有人关系不明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与该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应查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无法查清二者之间确切关系的,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可由该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出借身份证购车交通事故责任】出借身份证给他人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份证出借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之间仅仅是身份证出借关系的,由车辆实际所有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身份证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不能举证的,双方的关系应作有利益的推定,可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挂靠车辆事故责任】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挂靠在他人名下,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免除责任的,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车辆修理、保管期间事故责任】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交警部门达成协议的效力问题】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第十二条 【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确定】两辆或者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各该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保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各机动车一方按照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两辆以上机动车中负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50%。
第十三条 【车辆贬损费的确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损,受损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请求赔偿车辆贬损费用的,可以支持。贬损费用的确定可以从受损车辆购买时间(仅限于待售车辆和新车,新车为自购买之日起至发生交通事故在六个月之内)和受损程度(车辆的主要部件如变速箱、底盘、发动机,或者修复费用超过原购车价的30% )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赔偿(可参照修复费用的10%—30%确定)。但该损失不属于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鉴定费赔偿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在诉前或诉讼期间由相关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而发生的鉴定费,不属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内。
第十五条 【误工期界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的,其误工期限可参照鉴定机构或者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定残之后不应再计算误工损失。
第十六条 【后续治疗费问题】受害人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上待实际发生后由当事人另行主张。如果判决后续治疗费用的,应当要有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且证据上从严审查。
第十七条 【多处伤残的等级认定问题】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年收入标准×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多等级伤残中最高伤残的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指数以百分数表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作为伤残附加指数,依次为10%至1%,每增加一处伤残等级的,增加附加指数1%。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例如:伤残等级为七级、八级、九级伤残,其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为40%+3%+2%=45%。
第十八条 【城乡标准统一问题】在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居民和在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来人员,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关赔偿费用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苏州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1/9/20 访问人数:14756 【 打印  关闭 】

 
 

苏州房产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苏州法律咨询服务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苏ICP备13035571号-3
版权所有 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09 WWW.SZFCLS.COM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