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我市某火车站内候车,见坐在身边的董某使用一新款手机,便心生贪欲。在搭讪中刘某佯称自己手机没电,要借董某手机给自己的朋友打个电话,董某不好意思拒绝,便将手机借给了刘某,刘某以候车室内信号不好为由走出车站趁董某不备逃走。事主董某见刘某拿着自己的手机长时间未归,便出站寻找,不见刘某踪迹。回到原地翻看刘某的行李时发现其中除了一些破旧衣物外并没有其它东西,董某顿觉被骗,向车站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认为刘某不可能走远,便根据董某的描述迅速在车站周围进行搜索,不久便在车站网吧内将刘某抓获。
【争议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该认定盗窃还是诈骗展开讨论。一方意见认为,刘某已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使董某自愿交出手机,符合法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意见认为,尽管刘某采用了欺骗手段,但仍属于秘密窃取的范畴,对于刘某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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