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马春受河南省安阳市龙泉镇河南天通冶金公司雇佣,从事门卫看护公司物品的工作。由于公司地理位置偏僻,夜晚只有马春一人看门,他便利用条件,白天和收购废品的被告人张西、张小欢父子二人预谋后,晚上趁无人之机,由张西开机动车前来,共同窃取公司大院内存放的硅锰合金。马春、张西参与价值人民币228264元的窃取行为,张小欢参与14250元的窃取行为。
案发后,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马春向安阳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西、张小欢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
分歧】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马春利用在河南天通冶金公司看门的便利条件,伙同张西、张小欢窃取公司财物的监守自盗行为,应定盗窃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对三被告人以盗窃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被告人马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将其代为看管、保管的公司财物窃取,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职务侵占罪,对第二、第三被告人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处罚.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职务侵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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